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佳宏,杨吉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242民初200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吉昌: 本院受理石佳宏诉杨吉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渝0242民初2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未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点整(遇节假日顺延)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