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景茂,张柯念重庆申之誉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执异4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申之誉贸易有限公司,张柯念:本院在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申之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景茂、张柯念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