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仁凤,王吉伟, 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吉0524民初47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吉伟:本院受理(2022)吉0524民初47号原告张仁凤诉王吉伟、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