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学兵,裴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47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勇(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学兵诉被告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裴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学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的利息394.52元;从2016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杨学兵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由被告裴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学兵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的利息65.75元;从2016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杨学兵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由被告裴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学兵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的利息72.32元;从2016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杨学兵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以原告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裴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