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巷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巷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巷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我在大唐开超市》一书从新笔趣阁书城APP(小米应用商店)移除;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支付原告的维权支出及合理费用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