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兴山,赵淑华,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 ,武汉好力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兴山、赵淑华、武汉好力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兴山、赵淑华、武汉好力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