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黎伟,曾明, 武汉江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长江(武汉)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黎伟、武汉江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明:本院受理原告中航长江(武汉)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