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登峰, 璧山区金剑石材加工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20民初39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20民初3977号彭登峰:本院受理原告璧山区金剑石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彭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登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璧山区金剑石材加工经营部货款13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3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璧山区金剑石材加工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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