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珍,孔祥军,张妮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孔祥军、张妮妮[(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我院受理原告彭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妮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珍借款本金80 000元;二、被告张妮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珍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 000元为基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三、被告张妮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珍法律服务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彭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张妮妮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限被告张妮妮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