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珍,孔祥军,张妮妮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孔祥军、张妮妮[(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我院受理原告彭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妮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珍借款本金80 000元;二、被告张妮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珍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 000元为基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三、被告张妮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珍法律服务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彭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张妮妮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限被告张妮妮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渝0116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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