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文杰,郑平,第三人-江波,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274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杰与被告郑平,第三人江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20民初274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文杰违约金14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50元,由原告周文杰承担50元,被告郑平承担12200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本案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郑平承担,该款原告周文杰已垫付,限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对原告周文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