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文杰,郑平,第三人-江波,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20民初274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杰与被告郑平,第三人江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20民初274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文杰违约金14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50元,由原告周文杰承担50元,被告郑平承担12200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本案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郑平承担,该款原告周文杰已垫付,限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对原告周文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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