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义国,单明年,孙梅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沪0114民初26683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单明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国诉你及孙梅芳清算责任纠纷一案【(2022)沪0114民初26683号】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26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