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薛亮,景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薛亮、景华:本院受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薛亮、景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十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定路1111号第二十三法庭进行证据交换,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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