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终云,刘安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4民初2146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安磊:本院受理李终云诉刘安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4民初21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安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终云货款人民币34,177元、违约金3,417.70元,共计37,594.7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刘安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翔法庭(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5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