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任莉,艾海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3民初3854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任莉、艾海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3854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艾海洋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7853.34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4日的利息3470.81元、罚息47.38元、复利55.6元,合计171427.13元;2.判决被告艾海洋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7853.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利息3470.81元、罚息47.38元以及从2021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月计收的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3.判决被告艾海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282.00元;4.判决原告对被告艾海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33号21幢20-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前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3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决被告任莉对前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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