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锦华,赖红伶,蒋志恒,万先源,陈晶晶,杨新,万成华,徐玉桥,罗群,黄嘉陵, 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昆安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9民初12597号,渝(2019)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0346107号,渝(20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云南昆安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徐玉桥、蒋志恒、宋锦华、赖红伶: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锦华、赖红伶、云南昆安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蒋志恒、万先源、陈晶晶、杨新、万成华、徐玉桥、罗群、黄嘉陵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渝0109民初12597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2470578.5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247057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2日为288234.16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53000元(第二年担保费81000元、第三年担保费72000元)及违约金15300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债务本金金额的3%,即2018年12月24日本金270万,2019年12月24日本金240万元);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担保费239646.12元(逾期担保费计算标准:以2470578.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4000;5、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被告9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2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嘉吉·普权瑞纳大道3幢70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111房地证2013字第52071号)、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嘉吉·普瑞纳大道3幢66号的房屋(房地产证号:2111房地证2013字第5207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10、被告11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92号7-1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渝(2019)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034610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四项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8、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12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卢作孚路368号4幢2单元10-2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渝(2019)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0643925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9、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12被告承担。上诉金额暂记:3318458.8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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