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西河分公司, 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 ,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 ,重庆臻珂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14442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珂劳务有限公司诉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1)渝0109民初14442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87416.41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金额1187416.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1日,利息为761.93元,本息合计为1188178.3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