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亚情,主元荣, 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 ,镇雄陈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亚情,主元荣,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雄陈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林亚情,主元荣,毕节碧海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