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杰:原告胡俊诉被告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15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