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富国,任秀芝,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武汉市锦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富国、任秀芝、武汉市锦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刘富国、任秀芝、武汉市锦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楼5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