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朴淑子,沈黎黎,沈浩,金英花,第三人-李顺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2401民初920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黎黎:本院受理原告朴淑子与被告沈黎黎、被告沈浩、被告金英花、第三人李顺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2401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朴淑子与沈黎黎、沈浩、金英花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沈黎黎、沈浩、金英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朴淑子返还购房款1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沈黎黎、沈浩、金英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朴淑子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四、驳回朴淑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