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佘新村,第三人-张铸,韦茂秋,周红玉, 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1民初198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红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佘新村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铸、韦茂秋、周红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1民初19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佘新村工程款19247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从2018年2月9日起以1924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佘新村承担192474元的给付责任;驳回原告佘新村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1元,由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