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本会,梁军,梁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6民初430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本会与被告梁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6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苏本会与被告梁军离婚;二、婚生子梁浩由原告苏本会抚养,被告梁军从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梁浩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梁浩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按月支付,定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苏本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苏本会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