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在本案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第37法庭(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