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在本案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第37法庭(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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