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冠军,张康,鲁道付,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贝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1352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冠军、张康、鲁道付: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贝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冠军、张康及原审第三人鲁道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35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1元,由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