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中祥,朱志侃,第三人-, 营口华清格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五矿(辽宁)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清华同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沪0101民初4235号,(2021)沪0101民初4235号之一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矿(辽宁)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华同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中祥、朱志侃、第三人营口华清格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沪0101民初4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合肥路213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沪010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如不服(2021)沪0101民初4235号之一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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