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中祥,朱志侃,第三人-, 营口华清格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五矿(辽宁)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清华同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1民初4235号,(2021)沪0101民初4235号之一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矿(辽宁)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华同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中祥、朱志侃、第三人营口华清格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沪0101民初4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合肥路213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沪010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如不服(2021)沪0101民初4235号之一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