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洪强,郭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洪:原告曹洪强诉被告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洪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曹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洪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罗涛 联系电话:023-67188929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