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沫,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2民初11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邹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渝0112民初113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1年9月10日的贷款本息234572.51元(其中本金230606.03元,利息3754.66元,罚息46元,复利42.14元,提前还款利息123.68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1年9月11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230606.0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3924.34元(含正常利息3754.66元、罚息46元、提前还款利息123.68元)为基数,均按在五年期LPR利率减137个bp为基础,再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自逾期之日起,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逾期之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3、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以及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的由被告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范围内对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1幢1单元21-22的房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