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兴亮,黄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维:本院受理樊兴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4时30在本院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