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萍,钟海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海洋:本院受理原告余萍与被告钟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钟海洋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钟海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67188935。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