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登峰,张强,邓碧念,第三人-曹俊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6民初3385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06民初33852号邓碧念、曹俊:本院受理原告孙登峰与被告张强、邓碧念、第三人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邓碧念、曹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张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971.4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1971.46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张强支付原告律师费13000元;3、请求判令保全费9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张强承担;4、被告邓碧念对前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23-65483345。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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