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康建国,李玉叶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291民初444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玉叶(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康建国诉被告李玉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91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玉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建国代垫款569000元及利息(以56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康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9490元,由被告李玉叶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二组163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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