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锋, 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6312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国锋诉被告你方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163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