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强静,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强静诉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