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莹, 武汉洛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莹: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洛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337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25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华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