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杜江,吴亚鹏,第三人-周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110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亚鹏,第三人周游:原告陈杜江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鄂0192民初11041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