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林安,魏丽萍,汪静,武洪飞, 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与被告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汪林安、被告魏丽萍、被告汪静、被告武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