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汉晟汇品创实业有限公司 ,长江千机(武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G27版刊登的原告长江千机(武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晟汇品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应更正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