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伟,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伟: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