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一鸣,刘成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成旭:本院受理原告戴一鸣与被告刘成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百步亭社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