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光英,田志勇, 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28民初153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光英:本院受理原告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光英、田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8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光英、田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1220.31元、利息26289.3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本息合计127509.69元,并从2021年10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0122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案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潘光英、田志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