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本宫食品有限公司 ,本宫食品(青岛)有限公司 ,湖北善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本宫食品有限公司、本宫食品(青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善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电子诉讼须知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为送达期,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为答辩期和举证期,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