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一帆,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鄂0116民初21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一帆: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116民初2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