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兴轩,曹刚,袁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6民初12573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刚(xxxxxxxxxxxxxxxxxx)、袁娜(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已受理范兴轩诉曹刚、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6民初12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