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芳,胡俊,盛亚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7民初60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胡俊、盛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7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盛亚琼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俊、被告盛亚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秀芳返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胡俊、被告盛亚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秀芳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