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世强,葛齐勇,孙毅,刘士武,姚小飞,刘勇宁,邹聪,刘晓东,龚汉丽,邹丹,李松, 宜昌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民初49号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宜昌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毅、刘士武、姚小飞、刘勇宁、邹聪、刘晓东、龚汉丽、邹丹、李松:本院受理原告孙世强、葛齐勇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散宜昌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宜昌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