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建祥, 安徽鑫皖制革有限公司 ,上海昊正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昊正贸易有限公司,任建祥:本院受理安徽鑫皖制革有限公司诉上海昊正贸易有限公司,任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