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小林, 渝中区蒲志伟餐饮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180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渝中区蒲志伟餐饮店 :本院受理郑小林诉你(2021)渝0103民初318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6113元;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7611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800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