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小琼,杨会,蔡坤,刘利,黄华,向阳,田红霞,第三人-苟谨梁, 渝中区千禧盛宴酒楼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3民初15974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利: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琼、杨会与被告渝中区千禧盛宴酒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渝中区千禧盛宴酒楼、蔡坤、刘利、黄华、向阳、田红霞赔偿原告房屋占用使用费712615.2元,该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55元/平方米/月(即44538.45元/月)的标准继续计算房屋占用使用费至房屋腾退为止。2、被告渝中区千禧盛宴酒楼、蔡坤、刘利、黄华、向阳、田红霞给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712615.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LPR利率上浮50%为基准计算至付清为止。3、第三人苟谨梁对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依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159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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