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训,汪永兴,林俊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63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俊廷:本院受理张训,汪永兴诉你(2021)渝0103民初363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确认原告张训、汪永兴与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居间借款合同》无效;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