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先祥, 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2民初7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渝0112民初779号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王先祥与被告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渝0112民初7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确认书,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交付合同中约定的荣威550型号汽车一辆兵转移该车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合同总价约115000元);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68.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承办法官:张红艳 联系电话:023-67188984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